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告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昭錦 右原告因被告戊○○、甲○○、丙○○、丁○○、乙○○違反專利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之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諭知免訴之判決,並經原告之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由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三項應繳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壹佰壹拾捌萬肆仟元,折合銀元壹仟叁佰柒拾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伍萬壹仟零捌元,折合新臺幣肆拾伍萬叁仟零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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