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940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乙○○
27、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陸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