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違法業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95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天主教 白永恩 神父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天主教白永恩神父社會福利基金會高雄聖安娜之家間停止違法業務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伍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