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6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柏綸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柏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柏綸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民國105年1月2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蘇柏綸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訴字第3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於105年1月26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1878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6年
1月2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1月7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揭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