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7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献宗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猷宗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猷宗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7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許猷宗於104年9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2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已於104年9月17日入監執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18400號函核准假釋(刑後尚須執刑拘役110日),有該署105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1184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