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108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088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黃雅怡

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告 張文誠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益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張文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473元,及其中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0年12月14日起,另被告張文誠自民國110年12月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22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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