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088號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告 張文誠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益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張文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473元,及其中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0年12月14日起,另被告張文誠自民國110年12月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22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