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48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809號

上訴人 譚張秀軒 (原名 譚芳軒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號(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雲 間因本院一一○年北小字第四八○九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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