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7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靜雯
錢掌家 潘明煌 王宜貞白 胡文哲 石美玲 何美燕 何雅惠 吳依喬 吳金蓮 吳逸莉 呂湘琳 李娟 李淑敏 李淑楨 李薇
杜聰海 沈翠雲 周龍德林 孟義 林昱鴻 林雪萍 林植盈 邱龍還 施曉華 柯美雲 孫淑芬
2孫淑珍
徐玉玲 秦家偉 高志勇 高振傑 張好 張至慧 張麗頻 張釋方 許文桐 郭志捷 郭素婕 陳思琪 陳政國 陳美金 陳美玲 陳素女 陳淑君 陳雅晴 彭瑞香 曾明志 黃秀玉 黃明鴻 黃河銘 楊明達 楊美美 楊肅鑫 楊義忠 溫清珠 葉力豪 詹軟 廖國華 熊意文 趙敏伶 劉延旭 鄭逢祥 鄭蓉琪
3 戴毓庭 謝承憲 謝貴蓉 簡芳錦 羅乙懿 蘇玉玲 蘇筱懿 蘇麗專 高美珠葉 蔡玉暖 黃秋蕊 王碧敏 呂秀華陳翠玉
上列七十八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吳靜雯住臺北市○○路○○○巷○○號8樓相對人即債務人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3樓法定代理人 熊俊年 住同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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