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9617號債權人 謝憲東 債務人 黃譓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譓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之債務人為黃譓羽之法律依據(聲請狀所提出之支票發票人為高雄縣私立 柏喬文理 短期補習班),若債務人誤列,請具狀更正。
二、補正「高雄縣私立柏喬文理短期補習班」之設立登記資料(須含組織型態)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債務人黃譓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具狀更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33條之規定,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應為提示日即退票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