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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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志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7號、101年度執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志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邱志明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度基交簡字第752號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易字第562號、100年度易字第37號刑事判決、本院100年度簡字第674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