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31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李映萱 債務人 徐明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叁佰陸拾玖元,及其中壹拾
捌萬貳仟伍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逾期第一個月計收伍佰元,第二個月計收陸佰元,第三個月計收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七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