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甲○○
丙○○乙○○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縣仁德鄉農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玖萬陸仟參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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