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戒毒偵字第81號、97年度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各零點零參公克,空包裝重分別為零點壹伍公克、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附件)。
二、本院經核卷附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調科壹字第09623029300號、九十六年五月九日調科壹字第09623040430號鑑定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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