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定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34號原告 陳麗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亞哥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洪朱純間 請求返還買賣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7,134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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