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華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一及二備註欄所載之「臺中地檢11
0年度執字第14082號」應更正為「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00
000號」。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2備註欄,將該案執行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082號」誤載為「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082號」,然該等案件之起訴案號及法院裁判案號均已記載於附表中,此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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