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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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SUTARWIN(印尼籍,中文名:蘇達文)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SUTARWI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SUTARWIN(印尼籍,中文名:蘇達文)因殺人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刑期11年)。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4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至受刑人為印尼籍,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