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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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26號上訴人即被告 紀海雲 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品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