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 陳秀琴 被告 楊春蕊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春蕊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