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29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志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0,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