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7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40號

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務人 陳家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