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85號聲請人 吳成祐 (即 吳開松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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