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智簡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智簡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松智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扣案仿冒『飄逸及圖』、『PI
AOI』商標之茶杯叁拾陸個均沒收之。」之記載及「事實及理由欄」第二段第12至14行關於沒收之記載,均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欄所示之贅載,顯係前揭規定所指其他與判決誤寫相類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