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複代理人 曾福卿 被告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盧文龍訴訟代理人 郭鳳岐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汪智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B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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