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14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彙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住臺北縣
身分證統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壹拾肆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蘇意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