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和解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66號原告 黃盡仔 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陳華音 給付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