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1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伯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伯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伯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1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①罪);於同年間因同類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②罪);於同年間因同類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60
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③罪);於同年間因同類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第④罪);於107年間因同類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第⑤罪)。上揭第①至③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第④、⑤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9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1680號文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9年9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168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本案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