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5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海頤荷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玉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惠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南海頤荷園社區是否有管理負責人?若有,請陳報管理負責人之報備證明文件及主管機關之備查函文。
二、聲請人若未依上開一、設置管理負責人,請陳報本件聲請人究以何名義擔任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管理費?
三、提出南海頤荷園社區之歷年之會議紀錄、歷年財產收支明細資料、帳戶資料、設置目的、章程、設址地之相關文件。
四、聲請人所蓋用印文名稱與聲請人名稱不相符,請提出名稱相同之印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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