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541號聲請人南海頤荷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玉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精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必須有一定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及獨立之財產者,始足以當之(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461號判例參照)。聲請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經主管機關核備,應陳報管理委員會於何時成立,提出歷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收支明細及獨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聲請人有當事人能力。
二、聲請人名稱與聲請狀所蓋印文「南海頤荷園住戶管理委員會」不一致,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為何人,應補正與其名稱相同之印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