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37號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3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陳明富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