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246號異議人茂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晴文 異議人同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同喬 異議人同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邱秀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事聲字第246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