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275號聲請人 陳曉帆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呈報家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家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六年一月九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7月9日就任家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經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該公司尚未了結現務,以致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爰聲請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