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5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永貞 上列聲請人與 邱瑞菊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邱瑞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核本件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借據1紙,其上無借款利率約定,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或 陳明 是否將請求利率更改為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