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 葉芮霖
徐永達 鍾永安 林梅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霖文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全體被告即前揭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