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洪詩鈺 被告 林軒丞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中簡字第1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劉依伶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云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