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4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連恭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翠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