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許晉瑄 法定代理人 許詠婷 被告億泰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文灝 被告 陳祈亨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230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祈亨經提起公訴之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由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8日,以102年度審交易字第230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有判決書1份附卷可佐。茲因原告許晉瑄為被害人,已於102年6月13日對被告億泰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文灝)、陳祈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復於
102年7月3日具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亦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陳報狀各1紙存卷可參,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李桂英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