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自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自字第6號自訴人 朱家麟 男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00自訴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被告 陳芊瑜
羅可雯 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5樓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甲○○部分,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1.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2.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另案件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於自訴程序準用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所明定。
二、查自訴人委任律師提起本件自訴,所提出之自訴狀雖有記載被告姓名為「甲○○」及住所「新竹市○○路000巷0號」,然本院依職權查詢上開地址之全戶戶籍資料,查無其人設籍該地,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存卷可按,此外,自訴狀內並未載明被告甲○○確實之性別、年齡、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是其自訴程式與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甲○○之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該裁定業於110年12月30日合法送達予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然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是自訴人就被告甲○○部分提起本件自訴之程式違背規定,且逾期未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