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173號聲請人 譚裕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AGUNSANLOLITABALLARTA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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