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豪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053號判決3年6月確定在案,嗣與所犯他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33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2年確定。於民國99年7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8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8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320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中犯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強制治療情形欄記載:
「經本監100年第14次篩選會議認定須接受身心治療、102年度第2次治療評估會議及103年第7次輔導評估會議認定有俊悔實據,且經過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等語),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鍾雅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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