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烈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民國106年8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8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8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399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
「前於95.3.29假釋出監,97.5.22縮刑期滿;在外3365日(
99.5.23~106」等語),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鍾雅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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