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六七號
上訴人己○○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戊○○被上訴人丁○○
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收受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上訴人提起訴訟救助,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四號裁定駁回,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確定,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王重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B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