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就其主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防│有六││彰│號│彰│││彰│││││品制│期月│1初│化│毒2│化│易6│6│化│易6│7│││危條│徒│至│地│偵8│地│8││地│8││││害例│刑│59│檢│6│方│3││方│3│││││││署││法│││法││││││││││院│││院││││├──┼──┼────┼─┼────┼─┼───┼────┼─┼───┼────┼────┤│毒防│有三│33│彰│號│臺│上1│5│臺│上1││││品制│期年││化│5│中│更8││中│更8│6│││危條│徒八││地│毒3│高│一3││高│一3││││害例│刑月││檢│偵7│分│││分││││││││署│2│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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