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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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中二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永昌 上列被告因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徐子涵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