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89號原告 李桂雄 被告芮璱克國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靈芝 被告富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
2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芮璱克國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登記營
業所為新北市○○區○○○路○段○○○號13樓之2,被告富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營業所為臺北市○○區○○路866之
6號16樓,有公司登記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均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嗣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