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0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10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基簡字第103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智偉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度偵字第1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智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緣鄭智偉之友人 辜瑞翔 於民國105年3月29日凌晨0時50分許,駕駛車牌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基隆市○○區○○路與義三路口違規變換車道,為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派出所員警 張君豪陳曉潔 予以攔下盤查後,發現車上有濃厚酒味,即欲對駕駛辜瑞翔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此時鄭智偉見狀,因飲酒而情緒失控(惟未達辨識力或控制行為之能力喪失或顯著減低之程度),竟對員警大聲叫囂,並質問警方為何實施酒測等語;員警張君豪、陳曉潔見狀,即勸請其他同車乘客將鄭智偉帶離現場,詎鄭智偉仍心有不滿,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同日凌晨0時54分許,在員警張君豪、陳曉潔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閩南語「你們警察了不起喔,幹」,出言辱罵員警張君豪、陳曉潔(公然侮辱部分,均未據告訴)。員警張君豪、陳曉潔乃當場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鄭智偉,並通報勤務指揮中心派遣警力到場支援。鄭智偉於遭張君豪等員警帶上警車時,仍心有不甘,於同日凌晨0時57分許,承前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接續以閩南語「幹你娘」之言詞,出言辱罵員警張君豪(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鄭智偉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另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此有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98號、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被告雖於105年3月29日凌晨0時54分許、0時57分許,在基隆市○○區○○路與義三路口,分別出言以「你們警察了不起,幹」、「幹你娘」等用語,侮辱在場值勤之公務員,惟被告多次出言辱罵,前後時隔甚短、且地點相同、時間密接,顯均係出於單一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且侵害同一國家法益,應僅成立單一之侮辱公務員罪。又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罪,所處罰者係行為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其被害者為國家法益,並非公務員個人,故行為人同時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數人當場侮辱,仍係單純一罪,不應論以想像競合犯。是以,被告同時對執行職務之員警張君豪、陳曉潔2人,以「你們警察了不起,幹」、「幹你娘」等語當場侮辱,雖對象泛指數人,然依上開說明,仍僅成立單純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當場侮辱,係無視國家法令執行之尊嚴,並蔑視公權力,顯見其缺乏尊重公務及國家法治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又被告於本案以前,亦曾有酒駕之公共危險前科,本件同因飲酒導致情緒失控犯罪,是被告一再因飲酒誤事,原不應輕縱。惟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本件係因飲酒情緒失控所肇,又其除該次酒駕之公共危險前科外,並無其他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另兼衡本件犯罪動機、手段及被告學歷(國中畢業)、家境(貧寒)、有正當職業(廚師)等智識、經濟、生活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王心怡附錄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526號被告鄭智偉男26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智偉於民國105年3月29日凌晨0時5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與義三路口,因飲酒後酒醉,見友人辜瑞翔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負載乘客,為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派出所警員張君豪、陳曉潔攔下實施盤查,並準備對辜瑞翔施以酒測時,因此心生不滿,上前大聲叫囂,並質問警方實施酒測之舉,警員張君豪、陳曉潔勸請上開車輛乘客先將鄭智偉帶離現場,鄭智偉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接續犯意,於警員張君豪、陳曉潔依法在場執行取締酒駕勤務之際,以「你們警察了不起,幹」(臺語)之不堪言詞,出言辱罵警員張君豪、陳曉潔(公然侮辱部分,均未據告訴),警員張君豪、陳曉潔見狀以現行犯當場逮捕鄭智偉,為鄭智偉出手反抗,警員張君豪、陳曉潔隨即通報勤務指揮中心派遣警力到場支援,鄭智偉於遭警員張君豪與其他警員聯手押上警車時,仍心有不甘,又以「幹你娘」(臺語)之不堪言詞,出言辱罵警員張君豪(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鄭智偉於本署│坦承上開侮辱公務員之犯行。│││偵訊中之自白││├──┼────────┼──────────────┤│2│證人即基隆市警察│全部犯罪事實。│││局第二分局信義派││││出所警員張君豪之││││證述││├──┼────────┼──────────────┤│3│證人張君豪出具之│同上。│││職務報告││├──┼────────┼──────────────┤│4│⑴現場蒐證照片2│同上。│││張││││⑵現場蒐證光碟1││││片││││⑶本署檢察事務官││││光碟勘查報告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嫌。被告先後2次出言辱罵警員「你們警察了不起,幹」、「幹你娘」之侮辱公務員行為,顯係於密接之時、地,接續為之,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成立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檢察官何治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雅珏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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