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3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