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75號原告 陳李秋碧
李初惠 李雪美 李雪玲 李雪芳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被告 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萬4,96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32.44平方公尺×2/3)×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萬6,000元=2,724,9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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