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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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20號原告 吳銘鑒 被告 張簡復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審判長法官「莊佩君」應更正為「莊珮君」。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審判長法官名字,顯然有誤,然此文字誤載,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文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美芳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