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2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賢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賢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美芳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