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63號上訴人 洪何玉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鄞淑滿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4,305元(計算式:本件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16,197元×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29.16平方公尺≒6,304,3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5,2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洪忠改